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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饱和水蒸汽球罐风险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6-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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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26年8月2日,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发布。调查报告指出,该起事故是一起饱和水蒸汽球罐(以下简称球罐)内壁腐蚀损伤穿透壁厚导致泄漏,设计先天不足,制造存在缺陷,检验检测不规范,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现场处置不当,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的重大容器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深入推进球罐风险隐患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质量管控

(一)严控设计质量。

一是完整准确传递设计条件。新制造球罐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依据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的要求,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球罐设计单位提出球罐设计条件,包括正常工况下的介质、压力范围、温度范围、液位高度、介质腐蚀特性、环境最低温度等,并对设计条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与生产工艺的适配性负责。

二是全面有效开展风险评估。新制造球罐的设计单位,应当基于设计委托方提出的设计条件,有效开展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时,应当考虑碱应力腐蚀、腐蚀疲劳等球罐损伤模式,对饱和水闪蒸、爆炸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评估计算,对低温环境使用时可能造成的仪表接管冻堵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焊后热处理后的焊接接头硬度测定、罐内饱和水水质定期化验、罐内水位自动控制、绝热层结构设计优化等风险防范措施。

三是科学规范确定设计方法。新制造球罐的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分析设计方法进行球罐设计,设计计算应当包括蓄、放热过程载荷的疲劳效应分析,并给出设计循环次数允许值和操作过程中压力、温度变化范围的控制要求。新制造球罐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其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不得大于540MPa。

(二)严控制造质量。

一是严格材料复验。新制造球罐采用名义厚度大于50mm的钢板制作球壳板的,应当对钢板二分之一厚度部位采用金相分析方法进行微观组织复验,并按照炉批号在二分之一厚度部位取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复验结果不合格的钢板不得投用。

二是严格焊接和无损检测。新制造球罐的所有球壳板对接接头应当打磨焊缝至与母材齐平,并进行100%的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等可记录超声检测,以及接头内外表面100%的磁粉检测,不得存在裂纹、咬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所有D类焊接接头应当圆滑过渡,球罐外表面不得焊接绝热层固定件。

三是严格实施焊后热处理。新制造球罐应当进行整体焊后热处理,热处理工艺和热处理后的焊接接头硬度测定结果应当满足设计文件、产品标准的要求。

在用球罐的改造、修理,涉及材料选用、焊接、无损检测的,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三)严控验收质量。

球罐竣工后,球罐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球罐进行验收,查阅相关出厂资料、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确认是否符合球罐的设计条件,形成验收记录并存入设备档案。出厂资料至少包括设计、制造(含现场制造)、改造、修理资料和相关监督检验证书等。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导致球罐操作参数与原设计规定或者定期检验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球罐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二、强化使用风险管控

(一)重新核算使用年限。

球罐使用单位应当核查球罐设计文件,对未采用分析设计方法设计的球罐,委托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不具有或者不再具有分析设计资质的,可委托其他具有分析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分析设计方法重新核算球罐的设计使用年限,给定循环次数允许值和操作过程中压力、温度、液位变化的控制要求。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给定剩余循环次数允许值和使用年限。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循环次数允许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定期开展水质化验。

球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每周至少1次)对球罐内的饱和水取样化验,若不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2018)的锅水水质要求,应当及时排污、补水至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三)加强球罐日常检查。

重点检查球罐保温层是否破损、渗漏、锈蚀,阀门是否渗漏,压力、温度、液位等仪表指示功能是否正常并按规定检定或校准,安全阀是否按规定校验,球罐基础是否沉降、开裂,支柱是否变形。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球罐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必要时提前申报定期检验,不得“带病运行”。

(四)强化应急处置。

球罐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球罐风险分析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完善球罐应急处置预案,简化现场处置流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赋予一线工作人员紧急处置权限。日常检查中,发现罐体泄漏时,应当立即关停设备、疏散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遇到极寒天气、地质灾害等极端情况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保护措施。

(五)完善使用管理。

球罐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重新核算结果,结合装置生产工艺、设备使用环境和安全状况,修订完善球罐的风险辨识、维护保养、日常检查、改造修理等使用管理制度。应当妥善保管设备档案,至少包括使用登记资料、年度检查报告、定期检验报告以及运行参数(压力、温度、液位)记录、开停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运行条件变化记录、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处理记录,其中运行参数(压力、温度、液位)可以电子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检验周期。

三、规范检验检测工作

(一)规范制造监督检验。

一是严格审查设计条件。主要审查新制造球罐委托方设计条件和球罐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审查风险评估报告是否考虑碱应力腐蚀和腐蚀疲劳等球罐损伤模式、对饱和水闪蒸和爆炸后果进行评估计算、对低温冻堵风险进行分析。审查是否采用分析设计方法、给出设计循环次数允许值、限定设计使用年限、明确操作过程中压力和温度变化范围。审查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是否不大于540MPa。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明确焊后热处理、罐内饱和水水质定期化验、罐内水位控制等要求。

二是严格监督制造过程。审查新制造球罐关键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审查球壳板是否按规定进行材料力学性能和微观组织复验,现场抽查施焊焊工的资质项目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球壳板的所有对接接头焊缝是否打磨至与母材齐平、D类焊接接头是否圆滑过渡。审查焊接工艺的符合性和焊接记录的准确性、焊后热处理工艺的符合性和热处理记录的准确性,审查所有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的完整性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二)规范定期检验。

一是严格审查原始资料。检验前,严格审查球罐档案文件,重点审查球罐是否进行分析设计或采用分析设计方法重新进行核算,确认已投用时间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允许循环次数。

二是严格制定检验方案。依据球罐风险评估给出的损伤机理,结合球罐使用单位提供的自行检查、操作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记录,参照《饱和水蒸汽球罐定期检验指南》,采用开罐检验方式,逐台制定检验方案。

三是严格确认检验条件。现场检验前,应当按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检验部位表面质量等现场条件符合内部检验工作要求。

四是严格确定检验结论。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饱和水蒸汽球罐定期检验指南》确定球罐检验结论,必要时缩短检验周期或提出监控使用、淘汰报废等检验意见。所有球罐投用后1年内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其后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

2026年3月1日以来,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所有在用球罐(包括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球罐),按照首次检验的项目和比例要求,采用开罐检验方式,开展一次定期检验,按照检验结果重新确定检验周期,并且无损检测工作不得分包。

(三)规范无损检测。

一是严格无损检测。针对球罐结构特点,制定专用的无损检测工艺,并进行工艺验证。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专用工艺实施无损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合理判定。埋藏缺陷可采用多种检测方法,对缺陷位置、性质、尺寸、活性等进行组合检测、交叉验证、合理评定。

二是严格检测分包管理。无损检测分包时,委托方应当对分包方的检测系统(包括检测装备、试块、调校方法)和人员能力进行评审,督促无损检测实施单位按照前款要求制定工艺并实施,并对检测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监督检验;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通知球罐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系统,核查球罐的定期检验状态,严肃查处超期未检使用行为。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将球罐设计单位、制造单位、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纳入年度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球罐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球罐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严重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传达到相关设计单位、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联系人:特种设备局  史进  010—82262895


附件下载

饱和水蒸汽球罐定期检验指南.pdf 


转载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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